又一P2P爆雷涉案52亿 九球天后被起诉



理财有风险

投资者不能闭着眼睛光看预期利率

还要认真看合同

8月4日,“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判决指出,仅凭受害人赵姓投资者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最终,上海二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为台球界的传奇人物,“九球天后”潘晓婷得到不少品牌方的青睐,邀请她代言公司产品。2014年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未曾想到,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未兑付金额共计52亿元,涉及1.28万余名投资人。而潘晓婷作为代言人, 成了不少受害人维权的对象,甚至被赵姓投资者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损失20万元。

近年来P2P爆雷事件不断,汪涵、刘国梁、杜海涛等明星亦因代言事件被波及,被受害人起诉、“催债”。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该不该负责?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潘晓婷遭投资人起诉

谈到潘晓婷,大家并不陌生,她是中国台球界第一位获得世界锦标赛冠军的选手,也是10次九球世界冠军纪录保持者,曾为国争光,被誉为“九球天后”。然而却因代言的产品陷入舆论风波。

2014年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根据代言广告,潘晓婷一边把台球精准地击打进袋,一边配有“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的画外音。

来源:视频截图

出于对世界冠军潘晓婷的信任,不少投资人买了“中晋系”的投资理财产品。未曾想到,“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自始至终就是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2016年4月,随着实际控制人徐勤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近30名高管和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中晋系”投资诈骗案浮出水面。

根据警方调查,自2012年7月起,“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中晋系”多家公司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近399亿元。截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名。

“中晋系”爆雷后,不少投资者认为其投资行为受到了“九球天后”代言的影响,潘晓婷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随后赵姓投资者一纸诉状将潘晓婷告上法庭,要求潘晓婷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姓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赵姓投资者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8月4日,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赵姓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仅凭赵姓投资者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自此,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据了解,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代言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P2P,即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

2011年,国内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次年网贷平台进入爆发期,校园贷、租金贷等各类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数量达到2000余家。到了2014年,根据网贷之家统计,P2P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突破25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此前监管政策尚未落地,P2P平台良莠不齐。2018年以来,P2P频频爆雷,包括e租宝、爱钱进、团贷网等平台。

随着各大平台爆雷倒闭,投资者利益受损、维权无门,该平台曾经的明星代言人则成了众矢之的。

7月1日,因代言的爱钱进被立案侦查,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汪涵被投资者喊话“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而爱钱进的另一代言人刘国梁亦被投资者声讨,要求他“还钱”。随后,二人相继发声明道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杜海涛也被投资者要求帮他们要回血汗钱。然而杜海涛姐姐却在直播中表示投资者活该,引发网民一片愤怒。

商家、平台利用明星的名人效应、粉丝经济赚钱,明星从中获取一笔不菲的代言费,消费者亦能借明星的加持买到满意的产品,原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如今却因理财产品爆雷,明星代言人相继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那么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究竟该不该负责?

岳成律师事务所孙荣达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只有当明星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应限于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但P2P爆雷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代言人对刑事犯罪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话,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刑事等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上述案件中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王正阳说。

近年来,市场上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那么普通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如何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在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看来,购买理财产品还是要在银行买,“投资者也不能闭着眼睛光看预期利率就买了,还是得认真看合同。”而在银行体系之外的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还没有一行三会牌照的公司发的产品,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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